作者:MerlinCahrin 返回目录 加入书签
第三十三款 协众国民人凡有擅自向别处不开关之港口私行贸易及走私漏税,或携带阿芙蓉及别项违禁货物至中华者,听中华地方官自行办理治罪,协众国官民均不得稍有袒护;若别国船只冒协众国旗号做不法贸易者,协众国自应设法禁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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