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:[清]刘逢禄 返回目录 加入书签
宣元年传:夫人与公一体也。注:耻辱与公共之。去氏比于去姜差轻,可言。
律意轻重例第十
成二年注:独贬婴齐于上者,当先诛其本,乃及其末。
注:毁庙复立不书者,哀自立之,善恶独在哀。又注:亲过高祖,亲疏适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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