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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六_不书例第十三

作者:[清]刘逢禄 返回目录 加入书签

不书例第十三

四年传:外取邑不书。〔案:六年,庄元年、三十年,宣元年,昭二十五年,哀八年传同。见取邑例。〕

庄十九年传:媵不书。〔案:成八年、九年、十年传同。见娶归例。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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